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接受孝感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余国平律师作为鲁某某故意杀人案件一审程序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鲁某某,参加开庭审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在此,我对本案的被害人深表同情,对被告人的杀人行为表示谴责。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鲁金松故意杀人案是因矛盾纠纷引起的激情杀人而非预谋杀人,其主观恶性程度应有别于极端的杀人行为。被告杀人的原因是因为被告感觉原来被害人与自己关系还可以,后来对自己冷淡了,再加上多次催讨借款,被害人始终不还。案发当天,被告再次催讨借款,被害人坚称没有钱还,在争吵过程中被告被激怒了,先后作出了伤害,继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二、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明和案卷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鲁金松平时表现较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为矛盾纠纷实施杀人行为,完全是其性格固执、偏执所致。被告人自身经济条件并不太好,但对自己90岁的老母亲不离不弃,尽赡养之责;对自己的瞎子儿子不离不弃,尽照顾之责。表明其有着人性善良的一面。望法院考虑被告人鲁金松的一贯表现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虽然由于记忆和表述的原因,有些情节前后供述有出入,但是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直至今天开庭审理,被告人对用砖拍被害人头部,用刀砍杀被害人,又用砖砸被害人头部,等主要犯罪事实都能如实供述。并能配合公安机关如实指认犯罪现场,辨认作案工具。这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万分的懊悔,深知自己的过错造成了终身不能挽回的结果,表达了其深深的忏悔。在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其明确表示只能一命抵一命,表明其愿意认罪服法。对于被告人的坦白情节和悔罪态度,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鲁金松故意杀人,罪不可恕。但对于本案激情杀人的性质,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情节,被告没有前科、系偶犯初犯的事实,及其日常一贯表现,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国平
2016年 月 日